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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16个先决条件
来源:刘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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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起诉离婚的案件无外乎三点,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其中,判决准予离婚是未成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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