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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案例:居民小区封闭管理,不服管理强行闯岗犯妨害公务罪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量:897

【摘要】因吴某某其所持出入证不符合疫情防控关于出入小区的要求,准备通过该检查点出小区时被拒绝外出。吴某某不服从管理,强行闯岗,殴打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轻微伤。2020年2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物业人员是在依法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务,吴某某的行为已经阻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关键词】新冠疫情,疫情防控,妨害公务,出入证,小区物业

1.基本案情

2020212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翟某2等人,在x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点值班。当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红色临时出入证,准备通过该检查点出小区,因其所持出入证不符合疫情防控关于出入小区的要求,被拒绝外出。吴某某不服从管理,强行闯岗,推倒小区物业人员翟某1,并对检查点工作人员翟某2、王某进行殴打,致翟某2受伤。经鉴定,翟某2伤情为轻微伤。

2.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持有出入证,外出有正当理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 判决结果

2020年2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4.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6. 新冠疫情防控

2020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125x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x示范区及下属各缜、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并在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区设立门岗,实行封闭管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7. 律师解读

被告所持出入证不符合要求,工作人员拒绝其外出,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存在违法之处;吴某某不服从管理,强行闯岗,其行为已经阻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造成工作人员轻微伤的后果,且其行为具有较大危险性,显然系暴力行为,因此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

【参考资料】1.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经营用于医学美容肉毒素和玻尿酸,触犯刑法。2.涉医刑事诉讼:中医诊所经营自制中药丸剂,无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3.医疗事故罪:助理执业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胆囊切除术,导致患者梗阻性黄疸重伤二级。4.以案释法: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属超越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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