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员工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工伤死亡由谁承担》
实践中,企业在聘用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时,往往与此类人员订立劳务关系。但其实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往往可能会承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上述人员发生工伤时,由谁应负工伤保险责任。
一、下岗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下岗、待岗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履行了合同手续,意味着与用人单位间形成合法劳动关系。则该单位不仅应当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发生工伤时,该单位还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申报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此,若下岗员工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因工死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因工死亡员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