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主页
苏义飞律师苏义飞律师
158-5518-7095
留言咨询
苏义飞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浏览量:305

       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合法公民的共同财产也是神圣不受侵犯的,所以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也就是破坏公私财物罪。那么对于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以上内容由苏义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义飞律师咨询。
苏义飞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406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158-5518-709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
  • 咨询电话:
    158-5518-7095
  • 地  址:
    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