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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辩护人与委托人的相处之道
来源:李常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量:510

【李常永】辩护人与委托人的相处之道

辩护律师与刑事案件的委托人如何相处,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容易被忽略的话题。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体验,就该话题发表浅见,仅供抛砖引玉。


定位

简单来说,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是一个“有人花钱请你打官司,你才能生存下去”的职业。从这个角度讲,“花钱请你打官司”的委托人可谓“衣食父母”,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心怀感恩。对辩护律师而言,刑事诉讼事关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事关一个、数个家庭的幸福美满。这样的委托关系,绝对是以彼此“高度信赖”为基础的。

在职业道德、执业心态上,律师与医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医生治疗的是人的身体健康(一般意义上);律师治疗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可以说,刑事辩护与医术一样,是治病救人的“仁心仁术”。

“仁心”才有“仁术”。对于委托人所面临的困境,辩护律师理应具有“推己及人”的感同身受,或者说,至少要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心。有时候,辩护律师在工作中所体现出来关怀、温度,可以起到治愈人心的作用。在笔者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审判,整个家庭濒临破碎、委托人身患重病、甚至怀有轻生之念的情况。此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素养,让委托人看到希望;可以通过情感沟通,让委托人感到温暖,没有被社会抛弃(举例略)。刘哲检察官有句话说得特别好:“你办理的不是别人的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如果辩护律师具有这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恐怕没有办不好的案子。前些年,上海评选“东方大律师”,标准是“德技俱佳”。

“德技俱佳”与“仁心仁术”在理念上十分相似,笔者以此自勉。

专业沟通

在初期谈案、签约时,辩护律师要力争以专业素养打动人心,争取签约。俗话说,“货比三家”。在辩护律师与咨询客户见面前,其很可能已经走访、咨询、洽谈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在不断比较律师、律所的实力。在倾听客户陈述基本案情、目前所处程序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应充分展现自身的刑事法律功底以及办案经验,从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刑事司法政策等角度,予以尽可能详细的分析解答。切忌不谈专业、只谈报价;切忌承诺结果;切忌预测结果。

在完成签约、收费后,咨询客户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要力争做到“精细化辩护”:目前进展到哪个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可以去争取什么。在涉及到取保候审、逮捕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阅卷)、交流法律意见、诉至法院、庭前会议、开庭以及预约会见等工作时,务必提前、主动提示委托人,让委托人意识到“我的律师一直在跟进”,“不用扬鞭自奋蹄”。辩护律师一定要把程序做丰满、做扎实,切忌简单化、被动化。

在专业沟通上,辩护律师应树立“规范操作”意识,切忌为了讨好委托人,不当泄露案件重要信息,尤其是《起诉意见书》、证据卷宗、证人信息、被害人信息。有时候,向委托人披露证人、被害人信息,会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举例略)。实际上,委托人有时候并不知道律师的执业规范,不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是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比如:会见时传递涉案信息、传递纸条、干扰证人作证、引诱被害人更改笔录、毁灭罪证、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贿等。此时,律师要立场鲜明地向委托人讲解清楚,绝大多数委托人都能理解,并打消不当的念头。

在专业沟通上,辩护律师还要学会“利用”委托人,从委托人身上寻找办案线索,把委托人变成办案“小助手”。一般来说,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共同生活,对于其品性、生活习惯、工作情况乃至与案件有关的基本案情都非常熟悉。其中,可能包含重要的“辩点”,需要律师去挖掘。此时,律师需要放低姿态、认真倾听,不要有“我是专业人士,我不用外行人教我怎么打官司”这样的思维。作为诉讼律师,思维的开放性非常重要。在事实、常识、常理、常情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而恰恰是事实、常识、常理、常情,构成了律师辩护最重要的“原材料”。

比如,笔者曾经承办一起盗窃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其姐姐从贵州赶来,委托二审辩护。在沟通过程中,委托人聊起弟弟的成长经历及品性,并称: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其中一笔盗窃,金额达四十余万元,这一笔不可能成立,理由是其弟弟天生胆小,游手好闲、小偷小摸是有的,这么大一笔钱放在他面前,他是不敢偷的。律师当然不可能以此为辩护理由,但在会见上诉人时,着重核实了这个问题。很巧的是,上诉人本人也有类似“钱太多反而不敢偷”的说法。笔者顺其思路审查了案卷,发现:(1)上诉人对其他盗窃事实均认可,唯独不承认盗窃这笔四十余万元巨额现金,在承认的盗窃事实中,往往都是几百元现金、手机、香烟、手表等物,没有价值特别贵重的钱物;(2)被害人及其家人陈述自相矛盾之处颇多,疑点重重,关于该笔巨额现金来源、为何藏在家中、究竟藏在哪个柜子、哪个抽屉,前后有多套不同的说法;(3)四十余万现金不是小数目,即使全部按照百元面额来算,也要占用相当大的空间,从现场勘验笔录、柜子照片、抽屉照片看,被害人所说的“抽屉”又放置了旧报纸、首饰盒等不少杂物,绝对有理由怀疑“抽屉”不可能盛放如此巨额的现金,本案没有侦查实验等证据佐证;(4)从案发到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间紧凑,没有证据显示其有时间去处分如此巨额的现金,没有查实所谓钱款的去向。笔者按照这一思路撰写了二审《辩护词》,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判决该起盗窃事实不成立,刑期由十三年改判七年。

又如,笔者2019年承办的某案,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均显示是在家中“抓获归案”。委托人是其妻子。在沟通过程中,委托人无意间说了一句话:“那天早上,他送孩子上学回家,半路上我还给他打了电话,问他家里来警察了,是怎么回事事”。这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经详细查问,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家中有警察蹲守、明知警察前来是因为自己涉嫌犯罪,而主动、自愿赶回家中的,应认定自首。针对这一重要的量刑情节,我们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1)夫妻二人通话记录,证明其在从幼儿园回来途中,主观上明知有警察在家中等待;(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不久前曾警告其要“报警”,其主观上明知警察前来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涉嫌犯罪。经检方调查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定了“自首”,并取得了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

再如,某企业家涉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批捕后,我们向家属“布置作业”,不仅完成了全部赔偿、谅解工作,还积极运用“保护企业家”政策,指导家属制作并提交了《情况说明》,内容涵盖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取得资质和荣誉、目前的经营状态等。后来,经检方调查核实,最终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非专业沟通

在办案过程中,专业沟通是主要内容,专业以外的沟通也是取得信任、增进感情的有力武器。

比如,在沟通过程中,适当询问、关心委托人的工作、生活状况以及身体健康情况;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当介绍近期家庭成员情况,转达家人的问候。

关于沟通方式:有关案件的重要事项(比如讲解法律意见、辩护方案),最好面谈,通话或者微信稍显不正式;常规工作、日常问候,以通话、微信等方式为宜。切忌:仅留存一个电话,并叮嘱非工作时间不允许联系律师,不得干扰律师休息。  

辩护人与委托人沟通,怎样算是“良好”?笔者是从三个层面衡量:

一是案件办结后,不退费、不投诉,对律师的工作没有异议,这是最低标准;

二是案件办结后,双方还能像朋友般保持联系,基本做到“善始善终”;

三是案件办结后,有适当的机会,客户还能为律师介绍案源,成为律师的“广告”、“口碑”。

对于律师职业而言,让委托人、当事人感受到“精明”很容易,让委托人、当事人感受到“厚道”才是难事。

办案之道就是做人之道,贵在“精明”与“厚道”之间保持平衡。 

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教于高校五年。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政先锋”律师大赛“优秀演说奖”、小组决赛“最佳辩手”。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田家炳中学法治副校长。

李常永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迄今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有无罪判决、无罪裁定、检方撤诉、不起诉等无罪案件八件,部分无罪案件取得国家赔偿,部分无罪案例入选《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重罪辩护轻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轻判案件百余件。李常永律师数十篇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文章被《中国律师》、《天津日报》、《河南法制报》、《无讼》、《民事审判参考》、《为你辩护网》、《法秀》、《金牙大状》等媒体发表、转载、收录。

李常永律师亲办成功案例有(包括但是不限于):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李常永律师介入后五次,二审最终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天津市东丽区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改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方抗诉,李常永律师二审继续辩护,最终改判无罪。

天津市蓟县某被控强奸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某被判敲诈勒索罪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始终做无罪辩护,检方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天津市南开区某被控挪用资金罪一案:李常永律师介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李常永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判决“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

河北省某被控隐匿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一案(合办):一审法院判决“隐匿会计凭证罪”罪名不成立。

天津市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论证职务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当事人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警方撤案处理。

河北省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合办):论证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检方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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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常永
  • 执业律所: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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