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丽律师亲办案例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问题
来源:赵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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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但对于免除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不能扩大,要看合同的履行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如果完全可以正常履行的,比如履行付款义务,疫情并不影响在网络上付款,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发生不能履行合同应向对方进行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这是法定义务。同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使用快递送达的,应保留相关单据及及时打印单号收寄情况,如使用邮件、微信送达的,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工具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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