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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既往已生育有双胞胎,未提出申请再次生育属于违法生育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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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肖某某、严某某生育了双胞胎的两女儿。后,在未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生育了第3个孩子。被告x市卫计局向两原告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46920元。20191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提出申请,并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于201854日生育了第3个孩子;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放宽到“二孩”、有条件地限制“三孩”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计划生育,违法生育,放宽到二孩,限制三孩

一.引言

我国目前计划生育政策是放宽到二孩并有条件地限制三孩,既往已生育有双胞胎,未提出申请再次生育属于违法生育,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肖某某与原告严某某系夫妻;原告肖某某系xx书店有限责任公司x市分公司员工;原告严某某系下岗职工,属城镇居民。19997月,原告肖某某、严某某生育了双胞胎的两女儿。201854日,两原告在未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生育了第3个孩子。201859日被告x市卫计局对原告肖某某进行了询问,原告肖某某承认201854日生育第二胎小孩的事实,并认可未领取生育证。

(二)2018516日原告肖某某所在的xx书店有限责任公司x市分公司提供证明,证明肖某某2017年度的工资收入为49065.48元。2018521日原告肖某某所在的xx书店有限责任公司x市分公司向被告x市卫计局提交了《xx书店关于职工肖某某(夫妇)生育三孩情况的汇报》。x市统计局提供的《证明》,证明2017x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395元。

(三)2018523日被告x市卫计局向两原告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后又作出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813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879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46920元。并于同日送达。

三.裁判结果

2019年1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两原告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严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合法。201854日,原告所生育的孩子系“二胎”,符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2015年国务院明确确认,在我国严格实行了35年的计划生育退出历史舞台,我国人口已出现老龄化的负增长。两原告的二胎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且“二胎”之间的时间间隔长达19年,也是符合我国人口生育发展水平的。综上,被告所作的决定完全不符合实情也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了立法初衷。

(二)答辩意见:国家对生育子女的条件,政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非以“胎次”计算、而是以“孩次”数量计算,“违法生育”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生育两个子女之后,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再生育子女;二是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再生育子女后,继续生育子女。答辩人诉称“计划生育已退出历史舞台”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现阶段是放宽到“二孩”,有条件地限制“三孩”;即使今后计划生育政策完全放开,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计划生育何时退出历史舞台与本案无关。

(三)法院认为:《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规定表明,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本案中,原告肖某某与原告严某某已于19997月生育两个小孩;在未提出申请,并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而于201854日生育了第3个孩子;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生育两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被告x市卫计局认定两原告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以案释法: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属超越职权行为。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涉医行政诉讼: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二孩,征收社会抚养费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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