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增加的一种证据形式,在这之前,电子证据一般作为视听资料对待。之后2015年1月《民事诉讼法解释》、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均有规定。2019年12月颁布、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此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电子数据进行类型化归纳。具体体现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其规定,电子数据的常见形态为:
(一)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还包括抖音短视频、朋友圈、贴吧、论坛、网盘等发布信息。
(二)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如微信、QQ、阿里旺旺、whatsAPP)、通讯群组等通信信息。
(三)记录类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电子文件,包括:电子文档、电子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数字证书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