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亲办案例
都是我的错,口罩惹的祸!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99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最紧俏的商品,一个口罩卖出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风险与收益总是成正比的,当你赚的盆满钵满的时候,牢狱的大门已经向你敞开!

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1907件2361人,审查批准逮捕1658件2009人;受理审查起诉1528件1892人,审查提起公诉1166件1394人。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类犯罪居多,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此类诈骗犯罪数量大,一些不良商家借机大发“国难财”,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尤为值得人们关注和警醒。

案例一  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购口罩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某有意购买一批防疫口罩进行捐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信息。被告人颜某通过微信联系鲁某某,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货源,可包机运输回国。鲁某某信以为真,并与颜某约定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某陆续向颜某支付人民币16万元,并为颜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9元)作为“定金”。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运抵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让鲁某某继续支付尾款。鲁某某询问运输航班号,颜某拒绝提供,鲁某某怀疑自己被骗。2月10日,鲁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虹桥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于2月11日以涉嫌诈骗罪对颜某立案侦查,并在颜某暂住地将其抓获。经查,颜某在收取人民币16万元“定金”后挥霍殆尽,查获其购买的钻戒、游戏机等物。2月12日,公安机关对颜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并于2月14日对颜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闵行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并对部分案件证据开展自行侦查工作。颜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是提出许多极具“迷惑性”的辩解。针对颜某有口罩货源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调取其联系上家的微信信息,证实颜某只是询问货源,并没有订购行为,且与上家素不相识;针对颜某有发货行为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在DHL官网查询运输单号,证实颜某仅有下单、并没有实际发出口罩;针对颜某资金实力雄厚的辩解,办案机关查询其银行账户,对颜某母亲及妻子电话询问并录音,证实其虚构身份与经济实力。据此逐一排除颜某的辩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在认定既遂事实的基础上,追加认定被告人颜某诈骗人民币140余万元未遂的情节,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全面准确评价,并在后续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2月19日,闵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构成诈骗罪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3月3日,闵行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出示书证、播放录音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实部分,揭露其诈骗犯罪的本质,同时做到释法与明理相结合,让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最终认罪,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当庭对被告人颜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二  为还“赌债”精心设计骗局进行诈骗

被害人余某系南京某实业公司负责人。2020年2月,在接到允许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后,为尽快解决本企业200多名员工和合作伙伴复工后的防护需求,余某多方联系口罩采购未果,导致企业复工陷入困境,后余某通过网络反复搜索口罩供应渠道。2月14日凌晨,余某发现一个微信昵称为“与归”的人在“源头酒精工厂资源群”中发布消息称,其有10万只口罩现货,单价3.2元,须凭复工“红头文件”采购。余某信以为真,当即与“与归”取得联系。“与归”通过微信逐一向余某展示了从业资格证书、厂商资质证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取得了余某信任。经协商,余某以3元/只的价格购进口罩10万只,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定金17万元。随后,余某多次催促对方发货未果,2月16日“与归”失联。2月17日,余某向南京市玄武警方报案。当日,警方在云南省沧源县将“与归”抓获。

经查,“与归”即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9年3月,陈某某在南京某大学就读期间接触境外赌博网站,沉溺不可自拔,欠下数10万债务。同年10月,其辍学回家后无所事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一夜脱销,陈某某从中发现赚钱“良机”。为更好地取信他人,其要求购买者必须提供复工“红头文件”;并以逃避国家管控口罩价格为由,要求将货款定金打入其个人账户。在收到被害人余某的17万定金后,其立即将10万元转入境外赌博网站。另查,陈某某还以类似方式,诈骗湖北、浙江、广西等地多个复工企业及群众,涉案总金额70余万元。

骗取钱款后,陈某某了解到可能会被判处较长刑期,准备从云南省沧源县逃往境外。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沧源县某公寓将其抓获归案,并向检察机关通报了案情。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到该案被害单位是一家小微企业,被骗后不仅无法如期开工,反而损失大量资金,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故重点围绕赃款去向、异地取证、追赃挽损等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赌博账户尚有余款时,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该账户余额提现并扣押赃款6万余元,及时挽回企业损失。案件于2月26日提请批捕后,针对被害人和证人分布较广,疫情期间跨地区办案、制作笔录不便等问题,承办人灵活采取书面审查、远程取证核证等非接触式办案方式,借助网络开展讯问和询问工作,远程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电子签章确认。同时,由于案件被害人散布浙江、广西等多地,对于相关物证、书证,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跨地区协作办案模式,委托异地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相关书面材料,在核实身份并采取保密措施后,快速传送证据,确保及时查清全部犯罪事实。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案例三  以“医药代表”身份谎称有口罩骗取财物

被告人伍某某原系广州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下旬,伍某某由于沉迷赌博需要资金,遂萌生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骗取钱财的想法。由于伍某某担任医药代表期间添加了大量从事医疗行业客户的微信,加入了多个医疗行业微信群,了解到这些客户有大量采购口罩的需求。于是伍某某有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相关微信群内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谎称有专门渠道可以购买到N95口罩、KN95口罩和医用一次性口罩,并抓住客户渴求口罩的心理,要求必须付清款项后才能发货。1月23日至2月5日,山东、浙江、安徽等省的11名被害人为购买医用口罩,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伍某某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621301元。伍某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全额货款后,均没有为被害人联系购买口罩、发货。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要求退还货款,期间伍某某共退还795400元给被害人,其余货款共825901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4日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报案。2月9日伍某某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阳春市检察院于当天介入侦查,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和完善证据等建议。2月15日,阳春市公安局提请阳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于2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1日,阳春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伍某某自愿认罪,2月27日,阳春市检察院决定对伍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阳春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阳春市法院3月4日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伍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律师普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温馨提醒:谨防诈骗,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与不是熟识的人在钱财交往上一定要慎重;二是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三是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四是留存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写好备注,以防发生纠纷或者被骗留有证据;五是果断报案,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

转自:律赢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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