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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设立公司出资协议
来源:王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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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设立        公司出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日在                      区签署: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第一条 合同订立之目的


1.1 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2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3双方愿意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平等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释义


2.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用语或术语应当具有以下涵义:

2.1.1 公司指                             公司。


2.1.2 甲方投入之资产:指第4.1款所述之甲方合法持有、拟投入公司的从事        业务的可进行评估作价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


2.1.3 现金出资投入日:指双方将应缴货币资金全部支付至公司指定验资账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的日期。


2.1.4 合作终止:指公司设立方案未通过,或双方认为本次合作存在实质性障碍。

2.1.5 《资产评估报告》:指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的《资产评估报告》。

2.1.6 附件一:指双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的函。


2.1.7 元:指人民币元。


2.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中国法定工作时间。


2.1.9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所颁布、适用的一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2.1.10 主管部门:指负责批准、许可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项下交易安排的所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2 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及附件,均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及附件。


第三条 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


3.1 公司为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    万元,注册地址拟设在                      区。

3.2 上述情况以公司设立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第四条 出资方式及金额

4.1 甲方以                出资,具体价值以经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有关资产评估价值为准。甲方拟作为对公司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如经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资产价值超出双方商定的甲方之出资金额     万元。则超出部分作为公司对甲方的负债。同时,甲方应保证其出资资产的完整性。

4.2 乙方拟以           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4.3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出资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4 双方全部出资缴足后,公司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4.5 合作失败
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因为本次合作事宜未通过双方确认和/或双方投入之相关资产所涉及的项目变更手续无法履行完毕导致合作失败,双方合作终止。自双方投资资金到位之日起至合作终止之日止,双方按公司实际产生的利润或亏损,依据双方认缴出资比例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的资金筹措

5.1 公司成立后,在银行接受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资产抵押等合法方式向银行贷款。


5.2 如公司无法通过本协议第5.1款取得银行贷款和/或取得足额的银行贷款,则股东双方应当就公司所需资金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协助公司获得贷款;如股东无法向公司提供前述贷款担保或无法足额提供前述贷款担保的,无法提供该项贷款担保的股东应寻找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或不向公司提供上述之贷款担保,则协议其他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在自愿且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代为提供贷款担保,但不能提供贷款担保的一方需向代为提供贷款担保的一方提供不少于贷款金额价值120%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

5.3 公司成立后,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筹措困难,且不能通过本条第5.1款和第5.2款所述之方式筹措资金的情况下,双方应无条件同意对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同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增资协议并承诺按照双方约定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增资价款;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能力自行进行增资的或不愿进行增资的,另一方有权进行增资,并相应调整公司的出资比例,无能力增资或不愿增资的一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协助办理公司增资事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

6.1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2 公司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抵押、担保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资产的事项作出决议;


9)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与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10)对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设立子公司作出决议;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或质押股权作出决议;


13)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


14)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

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7)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8)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


19)对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20)中国法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6.3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6.4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6.5 股东会会议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会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股东签字,经双方股东代表传阅并签字同意而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所通过的有效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6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

7.1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对转让、出售、出租公司    万元以下的资产作出决议;


12)批准公司或由公司作为一方签署的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借款合同的签署;


13)中国法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7.2 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


7.3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从 甲方委派的董事人选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人,从乙方委派的董事人选中选举产生。


7.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7.5 若董事会席位产生空缺,应由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另行委派,继任董事应在空缺董事的剩余任期内担任董事职务。如果任何董事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撤职或辞职,则视为出现了董事会席位空缺。

7.6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由总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7.7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所有董事。公司需要紧急决策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免除本款规定的提前五日通知的程序。


7.8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9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书面决议应发给全体董事。经董事传阅并签字同意而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与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通过的有效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0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所持公司股权上设置第三方权益(包括质押、抵押等)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权。

7.11 双方一致同意,对公司拟进行的任何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权益处置,对外担保,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均需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但公司章程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在    方推荐的总经理候选人中聘任或解聘。


8.2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在方推荐的人选中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副总监一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聘任或解聘。


8.3 未经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批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担任任何经营性职务,也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利益相竞争或以其他形式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的经济活动。


8.4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列席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利益相竞争或以其他形式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的经济活动。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

9.1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6)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2 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公司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主席在   方委派的监事人员中选举产生。
  9.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9.4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0.1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贸易、投资或资产的买卖、租赁或转让,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行。

10.2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一方股东或其派出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劳动管理


11.1 有关公司职工的招募、录用、退休、解雇、工资、劳动保险、福利保健和赏罚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管理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员工,一经录用,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1.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休假日数、社会保障、福利保健以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

12.1 公司的财务事项以及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处理。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程序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2.2 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公司应准备年度财务报表。该报表应经过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送交董事会。

12.3 在每月末,公司应准备银行对账单,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

13.1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13.2 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到亏损被填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13.3 公司利润在经过前述各款处理后,按照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的分配方案应经过股东会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筹备

14.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即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公司,办理有关公司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事宜。公司设立后,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整体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但涉及到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2 双方负责将所投入资产的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入实物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至公司的名下。


14.3 双方应在公司成立后与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在公司成立后    日内全部交付公司。双方方办理上述项目前期手续所花费费用由双方先行为公司垫付,待公司成立后,在经法定程序认可后依据审计结果由公司向双方支付。


14.4 新公司成立后,涉及到筹备项目还未取得的手续将以公司的名义申请。


14.5 双方同意,在公司设立之前,成立公司筹委会。公司筹委会的职责为:


1)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2) 进行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立公司的请示报告;


3)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公司;


4)制作设立公司的各种文件;


5)组织协调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关系;


6)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核准;


7) 筹备并召集首次股东会;


8) 其他与公司筹建有关的事宜。


14.6 公司筹委会由    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甲方成员担任筹委会主任。


14.7 双方应根据关于申请设立    责任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公司筹委会提供申请设立公司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协助公司筹委会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费用的承担

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即公司筹建费用)先由    方垫付,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依据相应的缴费凭证向    方支付。公司筹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筹委会的正常开支、注册登记费等。若公司设立不成,则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保证与承诺

16.1 双方均保证本次出资中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和保证对本次出资中存在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一方有权终止合同、退出公司并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6.2 双方均保证并承诺相互提供合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16.3 双方均保证其向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并保证该等投资行为已经获得或将依法履行所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16.4 双方均保证并承诺,除非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办理质押以及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等权力限制,不得赠予他人,也不得将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入股、与他人进行联营合作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17.2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受不可抗力影响方不因此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17.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7.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任何一方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

18.2 任何一方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如超过三十日未能支付,则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日息千分之一支付罚金。


18.3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8.4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几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根本丧失履行本协议能力的,可以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18.5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几方如遇第18.1款规定之不可抗力,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疏忽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其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8.6 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9.1 本协议的制定、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或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9.2 依据中国法律,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19.3 凡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双方和/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21.1 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的内容、磋商过程、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或非经有关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磋商、签署、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情况。

21.2 任何一方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且,一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该方,或予以自行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1.3 双方作为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不受本条约定的制约和限制。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 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须以书面形式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作出且根据第22条的规定履行程序方为有效。

22.2 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本协议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有效。如本协议与章程不一致的,除非章程对适用顺序或本协议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以本协议为准。

22.3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不得转让。

23.4 本协议以中文作成,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主管部门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公司留存,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和/或盖章)



乙方(签字和/或盖章)



附件一:双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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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子龙
  • 执业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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