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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无效情况(西安)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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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无效情况(西安)

---杜凯律师

原则上要尊重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这是法律的精神所在,但是,如果有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也是应当按照无效进行处理的。

遗嘱无效的情况: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自书遗嘱,由他人书写,立遗嘱人签名,将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有效。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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