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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来源:徐国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量:379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邓**,女,身份证号码:4305241***0409****。

因原告夏**诉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将离婚原因归责于我,实在是猪八戒背耙子——倒打一耙。导致我和原告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原告婚内出轨,就在双方离婚后不久,原告就领着已怀孕数月的现任准妻子进了其家门的事实,就足以证明了这点。既然两人好合好散,原告没必要再捏造事实毁坏我的名誉,否则,我也不是好欺负的!在此,对原告提出抗议和正告。

二、原告与我在离婚之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完全平等协商、自觉自愿之下达成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和维持该协议的效力,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是一个正常的健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精神疾病或者其它智障等影响自己思维意识和判断力的情形。

2.原告与我经过反复、多次、平等、自愿协商后达成的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等可以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离婚协议内容合理合法也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的法定情形。

三、原告诉称,我在离婚后没有带养女儿夏某某,原告所说事实完全虚假,其要求女儿由他抚养的主张不能成立。事实上,原告在离婚之时就已经打定了不将女儿抚养权给我的主意,并一再使出计谋剥夺我对女儿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就在办理离婚协议后的当天,原告就指使其母亲王**跟我说,她们一家人要去深圳旅行,要把女儿夏某某一起带上,待旅行回来后再把女儿送还给我抚养,我当时不知是计,便答应了王**的要求,同意女儿随同她们去深圳旅行。没想到王**带着我女儿这一去就是数月不归,害得好几次跑去深圳探望女儿并要求接回女儿,但均遭王**一家人的拒绝。去年年底,我打听到王**一家人回家过年,便跑到原告家里把女儿接回隆回县城我父母早年给我买的房子里生活,履行自己抚养女儿的义务。今年正月十一日,原告又指使其母亲王**跑来隆回谎称孩子外公公病重(即王**的父亲),要带我女儿回娘家让孩子外公公见一下,我不忍心拒绝(当然更不知道是原告及其父母使出的诡计),便让王**把孩子带回男方家里。自此,原告安排其父母带上我女儿在外面躲藏,既不让我探望,更不准我接女儿回来抚养。为了寻找和接回女儿,我除了给原告及其家人打电话、发信息催促要求他们送回以外(后面原告把我的微信、手机拉黑及父母拒接我的电话),我还先后多回邀请我的好姐妹及我父母去了原告家里寻找我女儿,可是每次都是吃了闭门羹,问其邻居,有的说原告家人带孩子去了上海,也有的说是去了深圳躲了起来。最后一次也就是今年2月28日这天,我同我娘家父母总算见到了原告父亲夏*洋,当我们说明来意要求接回女儿时,夏*洋竟恶语相向,说什么“夏某某是他们夏家的人,你们邓家有什么资格抚养”,双方闹起了口角,最后,我只好向原告所在村干部求助,村书记和妇女主任均打了电话要求夏*洋按协议把女儿送还给我抚养,但遭夏*洋断言拒绝。因此,原告说我不愿抚养女儿完全是赤祼祼的谎言,我要求法院对原告批评教育,责令其将女儿送交于我抚养。

四、原告应依约定支付其下欠的20万元补偿金给我。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30万元是原告应当支付给我的补偿金,而不是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而且,这抚养费和补偿金分别写在两个不同的协议条款之内,字清句酌,意思清晰,互不相干,怎么可能产生重大误解呢?原告又岂可将这30万元补偿款和孩子的抚养费二者混为一谈呢!事实上,30万元的补偿金是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含,一是原告婚内出轨,又是原告要求离婚,当时其自觉对我有亏欠而自愿对我的一种经济补偿,也有一种对我精神抚慰的意思;二是原告控制着全部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我在家抚养两个孩子,原告则与朋友在深圳等地先后开办了四家以上的餐饮店,收入颇丰。离婚前之前原告曾与我商议过要购买四个店铺经商。可见,原告掌握着数额可观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同意支付我30万元经济补偿费,实际上也包含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原告诉请要求人民法院解除本协议相关条款还是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均是无理要求。人民法院均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在此特别提请人民法院对原告擅自毁约、出尔反尔、拒不支付下欠我的补偿金和剥夺我对女儿的探望权和抚养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主动把女儿夏某某送交于我抚养,并立即给付其下欠的20万元补偿费。否则,我将另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坚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原告侵害。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邓**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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