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胜民律师亲办案例
周胜民律师之雇佣受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
来源:周胜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浏览量:93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

此案件是当事人自行开过一次庭审之后,感觉无法继续办理,才经中间人介绍委托办理的,经过阅卷及认真梳理,起草本代理意见,现在判决已经收到,完全支持了代理意见的观点,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律师代理意见

临沂@@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等人纠纷一案,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对的委托,指派周胜民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和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案由应当调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九部分、三十、侵权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明确规定了此具体的案由。同时根据山东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选项有103339、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此项内容。因此结合本案件诉讼请求及事实应当对案由进行调整,才能更好的处理和解决涉及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雇佣关系包含的“从事雇佣活动”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应理解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要从住、客观两方面来判断:(1)从行为主观意思角度来来判断。看雇员执行的事务是否属于雇主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员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2)从行为的客观性质来判断。即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以上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与配套一书】。

三、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

1、从上述法律定义上来讲,原告受雇于被告@@,原告与被@@@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没异议。本案中原告经过联系人@@联系,与@@等四人一块给被告@@@进行黄烟种植工作。为便于工作被告给@@@20元进行劳务人员的接送。在工作的当天@@莲将原告与@@等四人送到被告的地里,被告没有对原告及其他参与劳务的人员进行否定便开始了工作。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并且结合法庭调查的内容,在原告受伤之前甚至在原告受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解除雇佣关系,因此在原告受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直存在的。

2、劳务报酬上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根据庭审调查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工作劳务报酬为每人工作一天的工资为80元。这种报酬方式包含了工作时间的约定和支付标准的约定。可以说明原告有足够的活给被告干,至少能干满一天。也就是说原告在这工作的一天内,不论干那块地的活,都是属于给被告干的活,都是原告接受被告指示进行的工作,只有干满一天的活才能满足支付80元的基础条件。因此不可能存在给被告干半天活的情况。原告受伤后作为雇主的被告刘@@通过@@莲支付了原告的工作报酬80元。也可以说明在工作的当天被告@@认可了原告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结果,满足了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工作报酬支付条件的约定。

3、工作内容上,也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本案约定的工作内容是黄烟的种植。这种农活对于原告及王强等人来说是非常熟悉的,并不需要被告刘@@@现场指挥。原告及@@等人完成了一上午的黄烟种植工作,已经熟悉或明白了被告@@作为雇主要求的工作标准,作为雇主中间离开一段时间并不能作为否定雇主的理由。即便庭审中原告认为是王强在现场进行的工作安排,也只能认为是随机性的工作变动安排,并不是雇主意义的指挥与监督。

4、在证据及被告的答辩上,完全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可以清晰的知道,被告@@@认可上午原告与其存在雇佣关系,午饭过后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之间已经结束了雇佣关系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双方约定一天的工作报酬是80元,此时仅仅工作了半天,没有完成约定的一天的工作量。并且上午工作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没有进行报酬的结算,而是按照@@@的要求继续干活,干活的内容仍然是种植黄烟。另外原告在下午干活时并没有被告知跟换了雇主,因此下午干活时雇主仍然是被告刘学理。

5、最为重要的证据上,根据原告之子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被告@@@认可原告与其成立雇佣关系,并且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并表示治疗结束后进行清账。

四、关于其他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1、@@@只是提供了联系工作的信息及接送劳务人员,并没有参与具体劳务工作,也没有对被告刘@@的工作进行承包,更没有在中间获得报酬差额。因此不具备成立雇主的条件,更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

2、@@@强只是参与劳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因此不可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田作为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原告有权要求朱付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的损害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原告有权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暂时放弃对@@@的诉讼。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周胜民律师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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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胜民
  • 执业律所: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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