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胜民律师亲办案例
周胜民律师之交通事故案件二审答辩状
来源:周胜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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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村,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

1、被答辩人作为涉事车辆的保险投保公司,应当对涉事车辆产生的事故责任承担理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确定的平等原则,一审法院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完全是正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临沂@@人民法院正是经过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统一了辖区内居民赔偿数额全部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此被答辩人上诉状中关于计算标准的上诉请求是不应得到支持。

2、鉴定费及评估费的承担问题。答辩人认为鉴定费及评估费属于答辩人主张权利的必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范围。保险合同约束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免责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进行承担完全是正确的。

二、一审判决完全参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开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庭审程序完全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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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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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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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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