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经常有公众向我咨询。现在,姜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回复如下:
一、民间借贷,是否必须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是否必须支付利息,主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无需支付利息,一方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约定了利息,但约定不明,分两种情况处理:
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视为约定了利息,具体标准由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关于利率标准。
2015年9月1日之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年利率是最高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四倍来计算,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
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即法院最高能够支持的利率为年利率的24%。
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具体而言是这样的:
1、司法保护区:法律保护的利率最高是年利率24%,也即月利率2%,就是我们民间常说的2分利。这个是司法保护区。
2、无效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也即月利率3%,就是我们民间常说的3分利,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3、自然债务区:这个是理解的难点,在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之间的债务利息,是自然债务区:即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也不予支持。
具体理解如下:
在这一利率区间,出借人起诉要求支付的,法院最高支持的利率是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同样,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高于年利率24%,但是低于年利率36%,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借款人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的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