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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及限制条件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17 08:35 浏览量:2404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情况下有3项要求:

①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

②只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家庭、单位等;

③能使用的作品范围仅限于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情况下有3项要求:

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情况下有2项要求:

①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这里的“引用”必须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此情况下有2项要求:

①公众集会,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

②在这种集会上的讲话,主要是一些政治性讲演等。

为了进行宣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而刊登或者播放其讲话。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此情况下有4项要求:

①此处所谓学校课堂教学,是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

②学校则既包括全日制度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校。

③这里所说的“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

④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更不得用于学生的学习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情况下有2项要求:

①国家机关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

②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已发表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之利益,其间无营利行为,因而属合理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此情况下有3项要求:

①所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

②无论是否已发表;

③目的仅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义演”活动,如为“希望工程”捐款活动,就不是“免费表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此情况下有2项要求:

①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

②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此情况下有2项要求:

①翻译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②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此情况下有2项要求:

①盲文也是一种文字符号系统。从任何一种文字变换为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翻译他人已发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②但是盲人是身体残疾者,应当受到全社会和国家的关怀,故著作权法将此种情况列为“合理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12个方面的限制不仅适用于作者,而且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作为商用就不侵害著作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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