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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姜晓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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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移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合同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合同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承担是一种无因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合同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转移。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当然,如果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往往从属于原债务人自身,不当然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5、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债务转移的方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的。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第三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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