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逢杰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来源:张逢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423

工伤的认定必须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伤者与公司在没有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确定确定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以上内容由张逢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逢杰律师咨询。
张逢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02好评数4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安康市大桥路38号金州大酒店旁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逢杰
  • 执业律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5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安康市大桥路38号金州大酒店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