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就接到一个电话咨询,咨询者一上来就问,婚姻无效了之后,女方现在还在医院里治疗,自己是否还需要承担照看对方的义务和承担医疗费用?待我和他聊了一会儿之后才弄清楚他咨询的来意。
原来是大约1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并交往一段时间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结果结婚半年不到,女方就犯了精神疾病,被送往精神病治疗医院治疗,现在仍未治愈。直到这一次病情复发,女方家人才将实情告知。原来,女方在多年前就出现过精神异常,只是近两三年来未曾复发。这下男方就不同意了,认为女方婚前刻意隐瞒有精神疾病史,属于诈骗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想要离婚。于是通过在网上查询,查询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这当事人就认为这自己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项,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婚后未治愈,自己的婚姻就自然而然的无效。
这个当事人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精神疾病确实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仍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他不清楚的是办理结婚登记后即使出现法律规定的4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关系也不当然随之无效,而是要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无效,才会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
遇到本案当时人的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且提供婚姻无效的证据,只有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至始无效。如果仅是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而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将继续存在。回到本案中,本案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宣告婚姻无效之前仍然有看护女方和负担女方治病医疗费用的法律义务。
另外补充一点婚姻宣告无效之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