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柳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12 09:41 浏览量:1811
个人合伙的盈亏承担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合伙的盈亏承担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予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第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上述规定都遵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承担”的原则分担盈亏。通俗地讲就是要求所有出资人“共担亏损、共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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