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蒋先生在上海中某某星汽车公司够买了一辆ML350型号车辆,该车辆为试乘试驾车,表显2000公里,4S店称只是试乘试驾,其它零部件都是原装,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发动机型号等信息。蒋先生没有怀疑4S店的说法,一直使用到2019年11月份,因蒋先生想要置换车辆,因此欲将车辆卖给二手车商,不想,被二手车商告知车辆发动机是更换过的,非原装发动机,因此,车辆价格上会有很大贬值。蒋先生随即找到4S店讨要说法,但4S店一直拖延不解决。
案件办理过程
蒋先生先后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无果,历经近2个月的投诉无门后,蒋先生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诉讼中,4S店提出1、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汽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均显示车辆发动机的号码和合同约定不符,也就是说,蒋先生在收到汽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之日起,就应当知道发动机被更换过,至今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当胜诉;2、车辆是试乘试驾车,发动机更换的事实蒋先生本来就知道,合同之所以约定发动机型号为原装,属于4S店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并没有故意对蒋先生隐瞒,因此4S店不需要承担责任。针对4S店的这种霸道回应,本律师提出1、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发动机是否原装应当是明知的,但在合同里仍然约定发动机系原装,明显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情况,工作人员失误不是抗辩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任何案件当中,4S店均可以此理由逃避法律责任,法律公平如何能体现?2、虽然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有显示发动机被更换过,但是,蒋先生作为普通人,没有法定义务去审查汽车的具体情况,其基于对4S店及双方合同约定的信任,一直认为发动机系原装,直到卖车时,才得知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9年11月开始计算,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普通人没有法定义务去审验车辆的真实情况,双方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动机型号,因此,4S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令4S店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