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胜华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老太撞伤案
来源:易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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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拿道德威胁法律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南京老太撞伤案,原本是一起极为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想到居然会引起舆论热议,许多法律界人士,甚至大洋彼岸的美国华裔律师也参与讨论,互联网上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是什么原因让举国上下如此关注这样一起普通案件呢?原来,被告主张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被原告讹诈,于是公众的怒火被点燃了。确实,好心不得好报是一件让人气愤的事情,更何况在这个见义勇为已经越来越稀缺的年代,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需求比以往更加强烈。这样的案件引起关注也是必然的了。


道德和法律,原本是“父子”关系,法律脱胎于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又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时候,道德更是以“公序良俗”的名义直接出现在法律之中,充当裁判者的角色。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不是道德的附庸,它是独立于道德之外的社会规范。这一对父子,大多数时候是并肩作战,并行不悖的,但有些时候,它们也是貌合神离,渐行渐远,甚至也有针锋相对的时候。当然我们也看到,在现代中国,由于道德是父亲,有着强大的社会民意基础,身为儿子的法律,往往是父亲的手下败将。


南京老太撞伤案件(网上有人称之为“摔伤案件”,一字之差,就可以看出网民们的成见了),剔除其中“见义勇为”的道德成分,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此类案件数以万计,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除了离婚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最多。这样的案件也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几乎是每一个诉讼律师都对其中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证据规则烂熟于心。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首要的证据就是: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也是原告提交的整组证据中相对难以提供的证据,因为加害行为的发生只是一瞬之间,事后无法还原或者固定证据,只能通过其他的一些间接证据来加以证明。交通肇事案件还好办一些,因为有交警部门对现场做出的勘查笔录和事故认定书,车辆的行使也会在地面留下痕迹。其他的人身损害案件则有些麻烦,除非是有目击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一般群众由于证据意识淡薄,受到伤害后首先考虑的也只是治疗,导致侵权证据灭失,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南京老太撞伤案件就是遇到了这样的难题。被撞只是一瞬间的事情,没有人亲眼目睹极短的时间里面发生的行为,那么如果撞人者并未离开现场,老太如何举证此人系加害人?如果无法举出除当事人陈述之外的其他直接证据,加害人明明就在眼前,却无法索赔,天理又何在呢?


本律师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法院根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合适的。


舆论对于本案中原告的诚信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其中包括原告否认证人曾经在事发现场。本律师认为,我们不能苛求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在突然遇到人身伤害,身体剧痛、意识混沌的时候,对短时间停留在身边的一个陌生人有深刻的印象。而且对方的证人出现在法庭上,难免会引起老太太的强烈排斥,记忆的模糊加上感情上的排斥,做出否认的回答也是可以理解的,没有必要上升到诚信的高度。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行为是否由被告实施”,进而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法院的做法是一个创举,有一定的探索意义,值得鼓励。这个判例不论终审结果如何,必将成为一个经典,从而推动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的情形下,民众以善良的眼光来看待它,并为法院的判决而愤怒,尽管盲目,也是值得欣慰的一件事情了。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很欣赏被告方在双方举证都很困难的情形下,通过社会舆论的关注来影响案件最后结果的策略。但是,我不赞成社会舆论草率断言这是“见义勇为,反遭迫害”,将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抬高到“从此无人敢做好事”的道德高度。舆论只能监督法律的实施,而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当道德这位老父手持利刃威逼法律之子的时候,我们身为法律工作者,也是法律的守护者,责无旁贷的要挺身而出了。



易胜华律师 

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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