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我觉得有以下一些亮点:
1、预设了地方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証、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其中还存在社会风险评估,对政府在强拆前的风险预加了评估,防止法院成为风险替罪羊。
2、申請應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防范了政府出于政绩的强拆与冲动,一定的保障了被执行人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3、规定了法院现场调研等,防止地方政府材料的真实性问题。
4、明确规定了予以驳回的情形,防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但我仍然觉得存在以下风险:
1、管辖属基层法院,实际上基础法院的财政权限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那实际执行效果肯定会打折扣。
2、地方政府是否会完全遵守该规定,毕竟“黑社会”般的拆迁、“不小心拆错了”等等,那可不是一天两天才会出现的,也不会因为出现了这个具体解释而消失。
3、法院没有自己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尾巴还是要依靠地方政府机构组织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