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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公司能否单方开除劳动者?
来源:计付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量:372

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公司能否单方开除劳动者?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若变更劳动者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变更劳动者的岗位,但前提是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显示该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否则不得变更劳动工作岗位。计付民律师曾经办理一案例中:公司B虽主张其与劳动者A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给A变更工作岗位,A不去上班、因此旷工48,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但对此公司B并未举证证明A现不胜任休假前的财务管理工作岗位,以及其变更A的工作岗位与A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亦不能举证证明48天待岗方式为A每日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到,故在劳动者A处于待岗状态的情况下,公司B以其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依法应向劳动者A支付赔偿金。

3、公司规章制度能否对劳动者起到法律效应?即能否约束劳动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综上:由此可见,计付民律师着重强调用人单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要合法、约束劳动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即民主程序制定);第二,该规章制度须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即履行告知义务)。如果不满足这两个程序,则该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不得对劳动者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计付民律师曾经办理案件中公司规章制度被否定,理由就是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司B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民主、合法且向劳动者公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B提交的公司制定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但公司B并无证据证明该制度的制定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无证据证明已就该制度向原告等公司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也无证据证明其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且,该证据作为被告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却无公司签章,致使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公司B以劳动者A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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