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平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工地工伤经典成功案件(二)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量:345

续:潍坊李志平http://wf.58.com/sou/jh_律师/\" target=_blank _mce_href=\"http:/wf.58.com/sou/jh_律师/\" _mce_style=\"color: #000;\">律师15954416066---http://wf.58.com/sou/jh_建筑/\" target=_blank _mce_href=\"http:/wf.58.com/sou/jh_建筑/\" _mce_style=\"color: #000;\">建筑工地工伤经典成功案件(一)

二、 劳动能力鉴定
  案情回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8级伤残)做出后,工伤职工单位故意躲避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送达电话通知不予理睬。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内部并未有单位和职工分别送达的程序和记录。实际情况是只有一张类似于送达回证的签收表,具体签收人基本上是谁申请谁签收所有鉴定结论材料,而并未分别送达。
  (一)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送达比较妥善。
  (二)律师处理意见:1、一式四份,按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单位、被鉴定人各执一份。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送达,特别是针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分别送达。2、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依法送达,被鉴定人作为实际签收人可以“代”为送达,并留下送达的证据(录像或者http://wf.58.com/sou/jh_邮政/\" target=_blank _mce_href=\"http:/wf.58.com/sou/jh_邮政/\" _mce_style=\"color: #000;\">邮政回执)以便日后应当对。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做法:将所有鉴定结论材料一并交给申请人(被鉴定人),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置的签收本并非送达回证,从签收本上的目录看只能确定是谁签收的,而无法确定是被鉴定人还是单位。
  (四)本律师的质疑及法律意见:没有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单位无法提起再次鉴定申请。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如果在劳动仲裁阶段,单位提出这一点如何应对?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分别送达,做法欠妥。也将给被鉴定人日后的劳动仲裁埋下隐患。可以实施的补救方法是由被鉴定人“送达”,比如选择按照工商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等。
  三、 劳动仲裁
  案情回放:工伤职工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同样遇到无法送达的问题。首先是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任故意躲避置之不理。接着是邮寄送达,被退回。然后,我们查到工伤职工单位有新的办公场所在某建筑工地并提供给了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前往后并没有找到挂牌经营的工伤职工单位,因此也不能直接送达,做了备注无功而返。最后,研究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在报纸上发一次公告,同时告知开庭时间即领取裁决的时间,未在时间内领取裁决即可生效。
  后公告送达生效后,如期开庭审理。当日,审理过程中首席仲裁员兼任书记员。最终由于被诉人缺席,基本上支持了申诉人的所有请求。裁决做出后被诉人也没有在公告指定的领取日期内领取。
  (一)问题:公告送达是否可以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采用两次公告,确保程序合法性。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做法:采用了“一次公告,两次送达”送达方式。
  (四)本律师的质疑和法律意见:“一次公告,两次送达”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但是,劳动仲裁送达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值得商榷。本律师的意见是从法律理论上讲,最好采用两次送达的方式。


以上内容由李志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志平律师咨询。
李志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8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潍坊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志平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7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潍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