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珂欣律师亲办案例
疫情防控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来源:姚珂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8
浏览量:939

     

来源:四川高院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我国发生的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如延期复工、复工备案、人员隔离、交通管制等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事人可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不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可能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社会经济秩序完全恢复前,可能出现人工工资、资金、生产资料、物流价格的非常态上涨,可能出现物流效率较低和供应链不畅等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收益的情况,当事人可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上述情形会对合同秩序造成较大冲击。若要援引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就要了解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否成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以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自身合法权益。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在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的规定处理不可抗力免责案件时,应当注意:

      1.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a.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到疫情发生和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并且未在合同中作出预先安排;b.当事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政府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当事人及其履行行为属于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影响的对象c.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d,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与疫情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有因果关系;e.导致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的是由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2.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a.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疫情发生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b,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与疫情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不具有因果关系;c,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虽与疫情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有关,但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3 .在援引不可抗力免除或部分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时,应当注意:

      a.根据原因与责任相比例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仅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

      b.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合同种类、性质、预期利益、履行情况、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妨碍合同履行程度等,综合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当事人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主张解除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c.不可抗力系法定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不予免责的约定应属无效。但当事人可就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损失分担进行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就损失分担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d.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相对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相对方就其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二、关于情势变更

       1.判断情势变更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第二,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三,该解除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第四,基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按照一般理性人的判断维持和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应当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排除商业风险情形。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未达到异常变动的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在判断疫情引发的某特定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注意审查该特定情形的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结合合同安排,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合同基础条件变化对当事人的影响、影响程度等来判断。

       三、注意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场景及具体功能

     1.适用场域不同。不可抗力即可适用于合同纠纷,又可适用于侵权纠纷;情势变更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

     2.适用情形不同。不可抗力即可适用于合同不当履行的免责情形,又可适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解除情形;情势变更则仅适用于因情势变更导致双方礼仪显著失衡时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

     3.法律功能不同。不可抗力系法定免责事由,以免除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为目的;情势变更非法定免责事由,以平衡当事人利益为目的。

      四、关于涉疫情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1.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问题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主张因疫情全部或部分免责的,应当看其不能按约交付租赁房屋的具体原因。承租人的合同义务系金钱给付义务,没有因疫情导致的履行障碍,一般不得免除其违约责任,但承租人因出租人原因未能实际取得租赁房屋的除外。

     2.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判断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结合个案,分析是否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疫情防控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于短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承租房屋往往具有特定目的且在时间上的不可变更性,如因疫情防控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其合同目的往往已不能实现,上诉不可抗力与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形成了直接、全部的因果关系。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合同,疫情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的长期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3.关于承租人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应当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做区别审查。对于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因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是通过对外经营获取经营利润,疫情防控可能导致其经营无法进行、客流稀少、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形。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的,要结合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具体用途、租赁期长短、免租条款、损失与疫情防控的关联度综合判定。情势变更事由成立的,当事人就变更租金、租期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对于用于科研、办公、生产、仓储等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该类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往往较长,且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对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往往审慎认定。


      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问题

      对于开发商而言,受疫情及疫情防控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疫情及疫情防控导致工程延期交工造成商品房交付时间、办证时间延后;二是因疫情防控政府要求不得从事人群聚集活动而导致交付难度加大,时间延长。因疫情及疫情防控导致工程延期交工造成商品房交付时间延后的,商品房交付时间和办证时间也可相应顺延。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在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开发商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对于购房人而言,其主要合同义务为房款交付,该义务系金钱债务,基本不受疫情及疫情防控影响,对其免责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但购房人因系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款,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暂缓办理贷款手续等客观援引无法及时给付相应房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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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珂欣
  • 执业律所:
    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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