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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继承?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浏览量:49

情景再现

方大妈是某村的村民,其丈夫在多年前去世。方大妈有一子一女,平日里一直都是她的女儿在照顾她。因此,方大妈想把自己的财产都留给女儿。经过咨询后,方大妈的女儿得知自己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取得财产。那么,什么是遗嘱继承?

律师解答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其遗产,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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