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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来源:王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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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意外事件则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由此可见,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而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则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客观上行为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则在于:前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了的,但行为人出于对当时主客观各种因素的考虑,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实际导致这种这一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是不能、不应当预见且实际上也确实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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