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娜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偷逃税风险防控
来源:何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133

一、与偷逃税相关的法律责任风险


1、行政责任风险


1.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该条规定,对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罚款。


2、刑事责任风险


2.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2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偷逃税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刑法规定,初次偷逃税被发现,已承担行政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本规定降低刑事责任风险。


二、行政阶段应对方案


本阶段应对目标:减轻偷逃税的行政责任,争取最低或较低的罚款比例,从而有效降低偷逃税的行政责任风险。杜绝行政责任演化为刑事风险。


1、做好内部自查


一旦被税务稽查机关稽查或者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补缴税款类通知书,企业要立刻制定或启动风险应急预案,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协助应对,开展税务问题自查。企业要及时对经手的业务开展内部自查,自我核查所属期间的纳税情况,调查、识别、分析和评估涉税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和应对方案。


2、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做好陈述申辩


企业内部财务部门要积极同税务机关沟通,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效开展沟通协调,有利于企业对涉税争议问题进行更加全面的专业分析,有利于企业向税务机关等有关主体口头或书面进行请示、汇报、情况说明等,以达到申辩目的。


3、提起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没提出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应对方向:审查税务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资料,提出质证意见,就拟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申辩。申辩思路可以是相关证据是否违背各项税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稽查过程中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情况等。


4、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税收征管法》,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这之后,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程序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复核程序,对解决涉税争议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复议后,纳税人要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申请停止案件执行。


如果复议结果对纳税人不利,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提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后纳税人依然需要积极纳税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仍然有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参考案例(2019)浙01刑终226号案件判决书中写到:“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非追诉逃税犯罪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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