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税收是国家之债,税务机关因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二、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之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
(二)、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其到期债权,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
(三)、纳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四)、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诉讼程序。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姜清燕律师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