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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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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25曰,董某在某公司工作中受伤。2006 年10月27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 7月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青岛 某公司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2009年4月30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了申请人为伤残10级的鉴定结论。董某在该公司上班至2008年12月20日、并于 2008年12月22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董某于2009 年3月5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该公司辩 称,董某所要求的工资期间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3 月,董某提出仲裁申请,已过时效,故其请求不应得到 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 20曰终止。董某于2009年3月5曰申请仲裁,未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故裁决支持了申 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决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仲裁程序裁决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申请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再予以保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时间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曰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曰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的劳动者董某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于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起仲裁申请。因此,董某的仲裁时效应自2008年12 月22日起计算一年,故董某于2009年3月5日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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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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