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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也可享受年休假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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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也可享受年休假

【案情简介】

王某2007年9月到某食品公司参加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至2011年12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12年1月,王某到某研究所工作,工作至2012年11月,王某向该研究所申请休2012年的年休假5天。该研究所认为,王某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不应享受年休假,遂拒绝安排王某休年休假。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应当享受年休假。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研究所支付其2012年未休年休侧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2007年9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一直工作,2012年11月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之规定,王某应当享受2012年的年休假。因此,该研究所未安排王某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遂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是否必须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享受年休假?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对于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职工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享受年休假,无论职工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要享受年休假,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对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两条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则对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它的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第一种观点的理解是正确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理解错误,对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在本单位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拒绝安排年休假,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从而引发争议。实际上,只要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避免此类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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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郝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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