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瑞瑞律师亲办案例
一篇文章搞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指引版)
来源:田瑞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浏览量:3528

         202031日起,各家金融机构启动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财经网站、银行官网(公众号)分别推出了详细报道和各种攻略集锦,笔者在居家隔离期间,深化了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相关认知,然后赶紧趁热把这些信息归纳、整理出来,希望能让您在了解这次转换的相关内容后,稍微安抚下如何选的纠结情绪,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寻根问源

金融机构为什么、怎么开展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请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文: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1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1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自20203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831日前完成。

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五、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六、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妥善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以上是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的指导文件,下文就依文件条款顺序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

第二部分 逐层分解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LPR地位:LPR已取代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更新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LPR,自202011日起,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均应参考LPR。待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工作完毕,贷款基准利率基本就退出舞台。

LPR概念(形成机制):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共18家银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

LPR意义:原有的贷款基准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未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改革后各报价行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报价,市场化、灵活性特征将更加明显。

LPR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查询。

LPR历史水平:截至目前已公告的往期LPR数据分别为:

LPR

1年期

5年期以上

2019820

4.25%

4.85%

2019920

 4.20%

4.85%

20191021

4.20%

4.85%

20191120

4.15%

4.80%

20191220

4.15%

4.80%

2020120

4.15%

4.80%

2020220

4.05%

4.75%


二、需要转换的对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1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同时满足三要素(已标记下划线),才需要转换。

三、转换期

人民银行公告[2019]30号要求,于202031日起正式启动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原则上于2020831日前完成。

四、转换调整方案(定价基准)

人民银行给出了两个可选的转化调整法案,一是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因为“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概念中的加点是建立在对“转换为固定利率”概念的理解之上的,所以先说“转换为固定利率”,再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

方案一: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是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率),浮动率在大家的贷款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可以找出来看看,而自20151024日起至今,贷款基准利率均保持不变,即现行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为4.75%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4.90%也就是说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自20151024日起至今(实际也可以说是截至转换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一直是保持不变的,因此方案一的公式化表达为:

15年(含五年)期贷款的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4.75%*1+浮动率)

5年以上期限贷款的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4.90%*1+浮动率)

方案二: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请查阅上文表格数据)与该加点数值之和。

简单来说,方案二的公式化表达为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加点,总贷款期限为1年至5年的公式化表达为4.15%+加点,总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公式化表达为4.80%+加点。

下面就紧接着说加点是什么,以方便理解方案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点数值

需要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点数值是人民银行统一的,其他贷款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在方案一里面已经总结了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的公式,所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的公式化表达为:

加点数值=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率)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

15年(含五年)贷款加点数值=4.75%*1+浮动率)-4.15%

5年以上贷款加点数值=4.90%*1+浮动率)-4.80%

麻烦您将加点公式套用到方案二的公式中,应该就能明白两点:一是,从现在起一直到在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就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是一个固定值,人民银行发文所述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就是一个道理;二是,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的理由也是因为转换不转换都是同一个数值,没必要转换,这也是为啥笔者没有给1年期以内的贷款列出公式的原因了。

五、转换次数

只能转换一次,直到还清贷款。

六、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选择LPR+加点的,存在重定价周期。这个周期是为了更新LPR数值,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下一周期的LPR数值更新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第三部分 归纳总结

LPR虽每月公布,但对选择LPR+加点调整方案的,只有重定价日前一个月的LPR数值对下一周期的利率有影响,其他月份的LPR不影响。

选择什么时间办理定价基准转换,对转换时点的执行利率水平及加点数值没有影响,但可能影响第一次重定价的时间。比如,您的贷款发放日是37您在定价基准变更时选择将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即每年37日。那么如果您在32日变更定价基准,则在202037日即进行第一次重定价,按照最新的LPR(即2020220日公布的LPR)计算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而如果您在610日办理定价基准变更,则在202137日才进行第一次重定价。

LPR是定价基准,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要在定价基准的基础上加点确定,在具体业务中,各行会根据当地差别化信贷政策要求,在客户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的基础上,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客户、市场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加点数值,因此不同银行按照LPR进行定价的贷款利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笔者实操银行线上转化,还了解到1个基点=0.01%,上文大片的思绪整理体现在银行的网站页面上是很简明的,数据都很清楚,所以不需要太过纠纷怎么计算的问题,但是了解明白了是有利于我们做出选择的。笔者还发现各行的重定价日一般是11日或贷款发放日在每年的对应日期。

第四部分 抛砖引玉

一、不转换,咋地?

因为是否转换,银行不作强制,银行只是推行人民银行政策,依然坚持不转换或因其他原因未转换的,只能看人民银行后期新的政策指引。笔者认为LPR是大势所趋,后期引导必然方向还是一致的,为了尽早结束过渡期,如果最终还有未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消极户,最终政策很有可能是视为默认选择了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的固定利率调整方案,人性化些还可能再赋予这些消极户一次可自行选择变更方案的机会。

二、两种调整方案的区别

方案一:转换为固定利率。

方案二: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

方案一是一个数值,这个数值对不同的人是不一样的,但对某一人来说,这数值是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今以来一直适用的一个数值,如果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这个数值将伴随这笔贷款一生。

在第一个重定价日到来之前,方案二数值就等于方案一数值,但方案二会在每个重定价日更新一次数值,决定这个数值的是重定价日前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数值,因此,方案二是定期反应市场化的,如果选择转化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这笔贷款的后半生将跟着市场走。

三、到底怎么选?

先看《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答记者问》官方解答:

问:完善LPR形成机制能否降低实际利率?

答:通过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可以起到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的效果。一是前期市场利率整体下行幅度较大,LPR形成机制完善后,将对市场利率的下降予以更多反映。二是新的LPR市场化程度更高,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打破隐性下限可促使贷款利率下行。监管部门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对银行进行监督,企业可以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三是明确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存量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督促各银行运用LPR定价。

因此,不管谁怎么解读,谁都不可能给市场的长远发展做出一个定论。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各自贷款剩余期限长短、加点数值和LPR历史水平状态比较,剩余期限短的,目前都看好近期市场利率整体下行幅度较大,推荐选择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方案;剩余期限较长的,因为毕竟目前才公布了7期LPR数值,可以多观望几个月,注意下LPR浮动情况,再做决定不迟。总体可以明确的是,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方案的,以后的利率由自己做主,选择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加点可为负值)方案的,以后的利率由市场做主。

整理如上,望有所助益。

作者:田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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