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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常识(二)——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来源:张鏸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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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即使符合了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条件,但行使合同解除权仍应注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均应当及时行使,否则有可能因拖延而消灭。

 

解除一方应通知另一方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债务人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解除合同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可否视为通知的一种形式而发生解除的效果?

 

现行《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观点不统一,但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弥补了当前合同法的空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时解除。

 

解除权的消灭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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