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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讼的情形都有哪些?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量:312
  离婚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而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越发复杂,往往会出现隐瞒欺骗转移财产、夫妻一方反悔或对财产分配考虑不周等情形,因而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者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下面,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为大家梳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1、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相关案例1:李某诉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律师解读: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现住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法院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2:袁某诉熊某涛离婚财产纠纷案
  
  律师解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权等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但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的,可将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分割归其所有
  
  相关案例:仲某诉祁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律师解读:本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争议房屋原系当事人的父母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当事人个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但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已将另一套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确定归当事人所有,对方亦拒绝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两套房屋的价值,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争议房屋归生活困难的一方所有。
  
  法律适用:依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27条: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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