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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量:2252

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接受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赵秀玲律师担任赵某某涉嫌贩卖冰毒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了解案情,辩护人多次会见了,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同时赵某某还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赵某某与李某某对交易毒品的数量每次供述不一致,两人之间的供述也不能相互印证;

1、赵某某对于贩卖冰毒数量的多次供述均不一致;

1)根据证据卷二p3赵某某的第一次供述“第一次是2018年8月中旬,卖给他10个冰毒也就是10g第二次是2018年8月底,卖给他20个冰毒,也就是20g”。

2)根据证据卷二p8赵某某第二次供述“第一次2018年8月中旬,我卖给了李某某十个冰毒,至少9g,第二次2018.8月底一天,我卖给李某某20个冰毒,至少19g”。

3)根据证据卷二p29赵某某第八次供述“第一次是2018年8月中旬,我卖给了李某某10个冰毒,至少8克,第二次是2018年8月底的一天,我卖给李某某20个冰毒,至少18克”。

2、李某某关于向赵某某购买冰毒的供述均不一致;

1)根据证据卷二p66李某某第二次供述“ 一共买了两次,第一次,2018 年 8 月中旬一次,买了20个冰毒,我称量一下净重是17克,袋子是3克。第二次,2018 年 8 月底的一天,买了8个冰毒,我称量一下净重是 8 克。”

2)根据证据卷二p89李某某第七次供述“ 一共买了两次,第一次,2018 年 8 月中旬一次,买了十个冰毒,我称量下净重是 8 克。第二次,2018 年 8 月底的一天,买了二十个冰毒,我称量一下净重是 20 克。”

       (二)赵某某与李某某对交易毒品的单价及金额每次供述不一致,两人之间的供述也不能相互印证;

1、赵某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时关于冰毒单价及金额供述不一致;

1)根据证据卷二p4赵某某第一次供述可知,2018年8月中旬李某某第一次以550元一个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10个冰毒,并支付5500元现金。2018年8月下旬,李某某第二次向赵某某购买冰毒,还是以55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了20个冰毒,并支付了11000元现金。

2)根据证据卷二p10赵某某第二次供述可知,2018 年 8 月中旬,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询问购买冰毒,最终以500元一个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10个冰毒,并支付了5000元现金。2018年8月底李某某第二次向赵某某求购冰毒,并以500元一个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冰毒20个,并支付了10000元现金。

2、李某某向赵某某求购冰毒时关于冰毒单价及金额供述不一致;

1)根据证据卷二p67李某某第二次供述可知,2018年8月中旬,李某某向赵某某求购冰毒,赵某某当时定价为 550元一个,后经李某某讲价,最终以 500 元一个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了20个冰毒,并支付了8000元现金给赵某某。2018年8月底,李某某第二次向赵某某求购冰毒,还是以500元一个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了8个冰毒,赵某某叫我给她不是2400 元就是 2800 元钱。

2)根据证据卷二p90李某某第七次供述可知 2018 年 8 月中旬李某某向赵某某求购冰毒10个,最终定价为500元一个,李某某向赵凯漩支付5000元现金。“ 2018 年 8 月底李某某以每个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20个冰毒,并向赵某某支付8000元现金。

综上所述,赵某某与李某某对两人之间毒品交易的数量、单价以及金额的供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对于赵某某贩卖毒品的实际数额到底是多少无法认定。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两人供述的最底数额来进行认定,即应依据李某某供述的25克来认定。

二、赵某某还具有其他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赵某某的具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应对其减轻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通过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归案后向侦察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司某某,彭某某、纪某某、孙某某联系方式,并且还提供了其转账记录,并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同时赵某某在在押期间还主动向看守所民警揭发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1、根据证据卷三P136贩卖冰毒案网络图并结合可证实,侦察机关正是依据赵某某在归案后向侦察机关提供的犯罪线索从而使侦察机关破获了其他相关贩卖冰毒案件,其行为应认定协助侦察机关抓获同案犯。

2、赵某某在归案后主动向侦察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盛某某、司某某、纪某某、孙某某相关联系方式以及购买冰毒时的交易记录,并向侦察机关进行相关辨认,为侦查机关破获该案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3、赵某某押期间,主动向看守所内民警揭发王浩犯罪行为,经侦查机关查证,王浩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通过赵某某提供的线索及相关证据得以使侦察机关破获并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赵某某主动揭发多人犯罪行为,并提供相应线索,使办案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使该案顺利侦破。根据赵某某立功的主动性及具有多次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二)、赵某某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1、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证据卷二p3赵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第一次到案当日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可知,其在到案后将其实施的贩卖冰毒的经过及主要犯罪事实均如实供述,而且每次供述都比较稳定,结合被告庭审中再次如实供述了其向李某某贩卖冰毒的行为,属于坦白,同时赵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自愿认罪,并表达了真诚悔罪的态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偶犯

从本案看出,赵某某此前仅限个人吸食冰毒,无任何犯罪行为,此次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认识不足而犯罪,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明显较轻,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适当从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额为25克,同时其还具有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赵秀玲律

2019年5月29日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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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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