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主页
赵秀玲律师赵秀玲律师
133-2527-3636
留言咨询
赵秀玲律师亲办案例
贺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量:496

贺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贺某的委托,指派赵秀玲律师担任贺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贺某,经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贺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是贺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贺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1从案件的起因上来分析,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张某1张某2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并非贺某无事生非,肆意追求精神刺激;

根据证据卷二p189证人张某p194证人李某(被害人张某2的父母)的证言,结合贺某的供述可证实,本案的引发是因被害人张某1与贺某系妯娌关系,张某1多年来不赡养老人,两人因赡养老人问题已存在矛盾多年。2017年10月13日晚上六七点钟的时,因张某1辱骂、殴打贺某导致多年矛盾激化,贺某才给其三姐贺某1打电话,让贺某1来帮忙找张某1理论。贺某1接到贺某电话后,当时并没有想要来找张某1理论,而是先给张某2打电话,让张某2说说张某1,以后别再欺负她妹妹贺某。张某2接通贺某1的电话后,不但没有好好解释,反而说是贺某喝酒后闹事,就挂断了电话。贺某1又打了好多个电话,张某2均不接听,贺某1才越来越担心自己的妹妹,才连夜从淄博感到泰安。到张某1家后,张某1不但没有好好解释下午两人产生矛盾原因,在院子里就对贺某、贺某1骂骂咧咧,贺某和贺某1才动手打的张某1。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并非贺某无事生非。

2从行为的对象上来分析,贺某等人行为的目标非常的明确,行为的对象特定,就是找张某1本人理论,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

结合证据卷二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各嫌疑人的供述可证实,贺某的目的非常明确,只是想去找贺某的大嫂张某1理论理论,到张某1家后,张某1辱骂贺某1等人,贺某1和贺某才动手打了张某1。当时黄某也只是看着张某2,不让张某2动手打贺某和贺某1,并没有动手打张某2,更没有殴打张某1的儿子张某3,是让张某3回屋睡觉,告诉他不要掺和大人之间的事情。可见贺某针对的只是张某1本人,并没有随意殴打其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上分析,贺某等人并没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根据证据卷张某2和黄某的供述及证人张某4、吴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在从贺某家去张某1家时,黄某和张某4等人虽然拿了一个军工铲,在张某2家外面找了个木棍,但是到张某1家后并未将工具带入家中。虽然贺某1在公安机关供述用手电筒砸了张某1一下,但手提灯并未随现场提取的其他物证一起送检,监控视频也未能显示贺某1用手提灯殴打张某1,贺某1当庭否认用手提灯殴打张某1, 公诉机关对贺某1使用手提灯殴打张某1的指控没有证据相互印证。另外,手提灯也并非贺某1为殴打他人携带的凶器,贺某等人去张某1家时是凌晨一点左右,天色漆黑,手电筒是为了照明所用,并非殴打他人的凶器。

4、从行为的造成的危害后果上来分析,贺某虽有殴打张某1的行为,但是只是造成张某1轻微伤,张某2的伤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贺某和贺某1虽然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张某1,但是贺某未使用任何的工具殴打,只是打了张某1几巴掌。根据张某1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证实,张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在贺某、贺某1停止殴打张某1后,张某2拿出杀猪刀对着黄某的头部、腰部等要害部位乱砍、乱刺,将黄某砍成轻伤,黄某实施防卫行为,从张某2手中夺刀过程当中,张某2自己划伤手指,张某2的伤情是其自身行为所致,贺某未对张某2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另外,张某2在几秒钟之内就到另一个房间内拿出杀猪刀,刀刃长30公分,刀把长20公分,杀伤力极强。张某2砍人的部位是黄某的头部、腰部,均是人的要害部位,张某2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2拿刀砍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从侵害的客体上分析,贺某的行为虽然侵害张某1的人身权利,并破坏社会所秩序。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虽然包含个人的身体安全。但是,联系“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来考虑,禁止“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否则,难以说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中的顺序与地位。正因为如此,行为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的,或者基于特殊原因殴打特定个人的,没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法益,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根据本案情况,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凌晨一点多,案发地点为张某1家中,再根据证据卷一p6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可得知,张某1家位于山中樱桃园中,东西南北都被樱桃园所包围,在这么一个偏僻的地点,这么晚的时间,案发地点没有其他人在场,由此可见本案并未发生在公共场所,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

二、贺某还具有一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贺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报警后办案人员告知贺某不要离开居住地,贺某一直在家等待公安机关随传随到。根据《证据卷二》第14页,公安机关传唤证可以证实,贺某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时间是2018年4月27日11:00,而该卷第2页,公安机关抓获证明是2018年4月27日12:00贺某被抓获归案,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通过法庭查明的事实与传唤证相一致,是公安机关传唤贺某到案,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外,在贺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询问证人的方式对贺某询问时,贺某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以后的供述与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主要犯罪事实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论贺某报警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只要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贺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贺某能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贺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希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贺某通过村委领导及亲戚朋友中间说和,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并同意赔偿受害人,但最终因被害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贺某经济条件达不到而未能调成。在庭审中贺某也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赔偿被害人,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较好,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偶犯

从本案看出,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较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认识不足,系初罪、偶犯,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明显较轻,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适当从轻。

综上所述,贺某并不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而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并未将危害后果随意扩大到其他人,犯罪情节较轻。因此,根据《刑法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贺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贺某免于刑事处罚。

、结语

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张某1、张某2多年来不赡养老人,既不出钱又不出力,都是贺某和其丈夫张某5赡养,照顾老人衣食起居,又加之张某1常因琐事辱骂贺某,贺某娘家是外地淄博的,娘家只有两个姐姐,贺某一直认为是张某1欺负贺某娘家没人,日积月累双方形成矛盾。案发当天晚上贺某1给张某2打电话,让张某2说说张某1,张某2拒接电话,不跟贺某1沟通,贺某1等人到张某2家后,张某1还是辱骂贺某、贺某1。在贺某、张某1已经停止殴打张某1后,商量怎么解决问题时,张某2又拿出杀猪刀砍人,从而导致本案发生。双方没有冷静的解决家庭矛盾,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另外,贺某等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从维护家庭团结和社会和谐出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宜对贺某处以刑罚。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依法对贺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赵秀玲律师

以上内容由赵秀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秀玲律师咨询。
赵秀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89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133-2527-36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 执业律所: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2527-3636
  •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