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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作者:芦道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03 15:47 浏览量:3550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律师


  【知识要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员工在工作时间,或者是在工作地点死亡的情况,但是并不是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他们死亡的原因可能是身体的突发性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自杀,或者其他等等的因素,这时候,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典型案例】

谢某为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夜班巡查员。入职时,A公司为谢某办理了入职手续和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5月,谢某想着周末休息,约好友周五晚下班后在公司附近的宵夜档畅饮。一轮过后,谢某的好友就因临时有事离场。谢某自饮了一个多小时后,独自一人开车离开宵夜档。

因酒精的作用,谢某在驶出宵夜档500米后,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谢某当场死亡。

据交警认定,谢某当时酒精含量高达190.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谢某家属找到了A公司,认为谢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亡,享有工伤保险赔偿。

谢某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即使职工死亡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亡。

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谢某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出现,不将其认定为工伤。

谢某非因工死亡,企业就置身事外了吗?

根据广东省高院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本案中谢某虽因自身过错而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家属依法享有从企业获得上述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权利。

                 【律师提示】

1、 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对其特定家属所提供的必要物质援助

和抚恤。因此,即使职工是非因工死亡,其家属依然享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作为企业应尽量招用身体好的员工,同时,要经常教育员工多注意人身安全,以减少非因工伤残和死亡带给企业的成本支出。

2、 企业在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最好能够购买雇

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险,都可以极大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

        【条文链接】

《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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