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欧某因与被告高某发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其途经被告经营的公司档口门前时,突然遭到被告饲养的狗攻击,原告躲避不及摔倒在地。被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受损,必须立即手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56 000元、后续治疗费15 000元、残疾赔偿金135 663元、残疾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50 963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本案所涉的损失系被告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被告应对原告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