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录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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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从江县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罗xx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从江县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罗xx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罗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做了认真的实地调查、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5年4月26日,原告从江县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罗xx为了加快从江湾里水电站改造工程进度,也为了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尽快租赁到十字扣件、接头扣件等建筑材料,就在原告xx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字。该合同没有就保证的方式和范围予以明确的约定。

二、应当依法免除被告罗xx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483551.31元租金和违约金的保证责任

依据原告从江县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罗xx应当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从江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免除被告罗xx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483551.31元租金和违约金的保证责任

的保证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罗xx因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被告罗xx是连带保证人

依据《担保法》第一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罗寿初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为,被告罗寿初只在原告从江县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签了姓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

2、罗xx不再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罗xx不再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九条:“租金结付期限和方式,从承租方第一次租赁出租方建筑器材开始,每满三十天结付一次租金,到期即由承租方主动给出租方付清全部租金,承租方不得以押金和赔偿款抵付租金,承租方逾期未付足租金,出租方按实际逾期时间及实欠租金数每日加收违约金千分之五(日率5‰)。同时,出租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之规定,本案的主债务起算时间为2016229日。因为,此时,原告明确知道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拒付租金5966元,也不将0.5米顶托271套,钢管1948.8米等租赁建筑器材不予归还。2016年8月29日,本案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2月29日,在这六个月内,原告应当要求罗xx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权力。因此,应当免除罗xx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依据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罗xx不再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罗xx不再对被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有二:一是2016年1月15——16日,被告罗xx得知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租金后,就电话告知原告的负责人岳x到从江县人民法院梁xx法官办公室,罗xx当着梁法官的面告知原告从江湾里水电站要支付工程款722768.74元给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的负责人岳x立即对这部工程款予以保全,或者立即起诉。同时,从江法院梁xx法官也对原告的岳志说:“担保人罗xx要求你对从江湾里水电站支付给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的付工程款722768.74元申请保全和起诉,如果你不申请保全和起诉,那么担保人就会免除担保责任”。但原告的负责人岳x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既不向法院申请保全,也不向法院起诉;二是2017年春节前后,罗寿初又电话告通知原告的负责人岳x到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罗xx当着执行法官陆xx的面告诉原告的负责人岳x,县法院要求从江湾里水电站履行法院判决,支付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2768.74元,要求原告的负责人岳x立即对这部工程款予以保全,或者立即起诉。在场的执行法官陆xx也给岳志说:“担保人罗xx要求你对从江湾里水电站支付给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的付工程款722768.74元申请保全和起诉,如果你不申请保全和起诉,那么担保人就会免除担保责任”。此后,原告的岳x仍然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既不向法院申请保全,也不向法院起诉。由于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使从江湾里水电站应当支付给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722768.74元如期支付给了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因此,被告罗xx对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租金107730.31元租金,以及应当支付的违约375821.08元违约金,共计483551.31元,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8 5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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