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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的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量:216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的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 2011年2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 除非王某拒绝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三年”。2011年1月6日王某提交个人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为“我与公司的合同即将于2011年2月7日到期, 经过一年多来的考察,我认为公司不适合我的长期发展, 因此,从个人发展前途考虑,我决定合同到期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合同”。离职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经济朴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王某的书面离职申请书也证明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了个人发展前途。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对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上条款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情形。只有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出不续订合同,并非因该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此,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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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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