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亲办案例
简评全国人大有关野生动物的决定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量:1049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于通过当日施行。最高立法机关将民意快速转化为法律制度,行动之迅速,史无前例,赢得一片赞誉之声,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必将对眼前的全面取得抗击疫情胜利,以及长远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决定》的作用与意义不是今天笔者谈论的对象,相信党媒一定会不辱使命,圆满完成任务。作为一个法律流水线上的操作工,没有崇高的境界,无法无能去一线,只有听党话,宅在家里为国做贡献。虽然没有任何收入,却依然很光荣。闲来无事,认真学习,写点感想,既是普法,或许又能改进有关工作,何乐而不为。

首先,谈谈《决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对于非法律工作者而言,什么法、法规、规章、办法、条例、决定等等可能有点傻傻分不清。我国有专门的《立法法》,对前述问题说的比较清楚,在此不作展开。全国人大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通常叫什么什么法的,一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无权出台称之为法的文件。全国人大是最高立法机关,相应的其颁布的法律的效力自然是最高的。当然,称之为法的,也有所区别,比如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必须由全国人大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修正颁布,一些如刑法、刑诉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通常要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正颁布,对于一些非基本法律,则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颁布。

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通常是事发突然,来不及修改相关法律,而又不得不作出相关规定的临时性举措,针对的通常是某一专门领域的问题作出的专门性规定。其法律地位实践中一般等同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决定》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大家熟知的如最近刚刚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等,其中就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刑罚等等实体性规定。

其次,谈谈《决定》的有关内容。《决定》全文共8条,第1条第1款是对落实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进行了强调。第2条是两个全面禁止,部分内容为新设,但对于罚则,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参照,如何参照,可能会给执法者留下疑惑。第3条是明确家禽的例外。第4条是对相关特殊用途严格执行规范的再次强调。第5条、第6条基本都是号召行为。第7条大体也是对地方政府提要求的行为。第8条是生效时间。

纵观全文,绝大部分文字是宣誓性质的规定,略显空洞,没有实质规定或者具体的罚则,这恰恰是立法所忌讳的,因为执法者需要的是可操作性,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如果不能落到实处,与无法同。当然,时间仓促是一个原因,也或许《决定》的本意就是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或者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我们小民所不解。

当然,《决定》也有少量实体性的规定,比如第1条第2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其中的“加重处罚”,如何加重?不得而知。不管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将面临“如何加重”这个问题。请大家注意,这里是“加重”而不是“从重”,也就是说,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是要超越《野生动物保护法》乃至《刑法》的法定幅度进行处罚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规范也有同样的原则要求,罪刑法定要求罪名、刑罚,行为类型、处罚结果等在事前是确定的,明文的,具体的,不能超过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禁止不定期刑,禁止不明确的罚则。然而,《决定》却仅仅规定“加重处罚”,却没有规定如何加重,加重的种类有无限制?加重的幅度有无限制?很明显,这样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既可能让一线执法者无法适用,使之成为虚置条款,又可能被某些人滥用,成了他们滥用公权的武器。这样的规定出现在现代法治国是不可想象的。

纵观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全文,只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之表述,并无加重之规定。从重和从轻是对应的,根据事实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调节适用。加重和减轻是对应的,可以根据事实情节突破法定刑进行调整。刑法、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加重,就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扩张,保护人权。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一文决定,直接突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刑法》、《行政处罚法》,这与我们大力提倡的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是不相匹配的。鉴于这是一个立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弥补这个问题,因此,最终还是要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决定》第6条还规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到底是依据其他法律还是依据《决定》本身亦未明确。同时,取缔是终局性措施,关闭可以是临时性也可以是终局性措施,查封是临时性措施,将此不同性质措施并列表述,都给一线执法者如何执法带来困惑。

最后,总的来说《决定》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笔者十分支持,即使具体适用上存在问题,也会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既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又能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件大好事。当然,如果能把大好事做好做细,那就更好了。由于水平能力有限,理解可能不准确,进而评价可能是错误的,是杞人忧天,但绝对是善意的提醒。

以上内容由李大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大伟律师咨询。
李大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2好评数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4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