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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究竟是多长:《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不同规定
来源:袁战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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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律人来讲,2017年发生了一件极为重要的大事,那就是《民法总则》的颁布,生效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从立法上来讲《民法总则》应该是为《民法典》做准备,将作为《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出现,但是法律人也同时注意到1986年颁布,2009年修正的《民法通则》并为被废止和失效,而是继续并行。两部法律之间也有着很多相同的内容,在实践中需要我们注意加以区分。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做出了改变,将会影响几乎全部的民事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二年和三年的规定如何衔接呢?

    (一)关于时效的起算。

     关于时效的起算,一般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就适用《民法通则》,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算,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届满的,无论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诉还是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起算的,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起算,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尚没有届满的,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开始计算并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到2017年10月1日以后恢复计算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时效的延长。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无论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不受影响。

   请大家在民事案件中一定要注意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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