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主页
赵秀玲律师赵秀玲律师
133-2527-3636
留言咨询
赵秀玲律师亲办案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879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全面查阅了本案卷宗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经过今天的庭审,案情更为明朗,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高某某不是该组织的策划、发起、组织、领导者,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被告人高某某是在该传销组织已经成立后加入,加入后受上线人员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安排统计一下人数,在组织中起辅助作用。

2015年初,被告人高某某受到张某某的欺骗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被告人加入时该组织已正常运作多年,并有固定的运作模式和规则制度。该组织分为五级三阶制,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缴纳3800元购买加入资格后可以申购股份,每股3300元,每人限定购买20份,加上资格3800元,每人最多缴纳69800,购买21份。份额累计至65份就可以升为经理,也就是发展三个人员加入就可以成为经理。累积600份时升为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至四代老总,成为四代老总后出局。在该组织内成为经理的门槛非常低,任何人只要发展三个人加入该组织就可以升为经理,经理在该组织中处于较低的级别。2015年初,高某某缴纳69800元加入该组织,并发展父亲高某1、同学勾某某后成为经理。2016年二三月份,吕某某、李某某等人认为高某某学历高,就让高某某作“大总管”,临时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安排高某某做一些琐事。“经理”、“大总管”只是虚名,不承担任何的组织、管理职能,更不负责安排培训、拜访、学习等工作。该组织有新人加入时,由介绍新人加入的介绍人负责接待新人,负责新人的生活起居,联系其他“办公室”(租住在同一个房间的人为一个办公室,一个房间住5-6个人)的人员并带新人到该办公室拜访,该办公室的人员为新人讲解该组织的管理制度及“羊皮卷”。具体到哪个“办公室”拜访,由那个人讲解,均是由新人的介绍人自己联系,人员并不固定,没有专门的培训人员,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由高某某负责安排培训、拜访、学习等工作。高某某仅仅是受上线人员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或手机微信临时安排统计一下人数并向其汇报。

其次,被告人高某某该组织中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资金,也不能直接给下线人员返利和付酬根据高某某、同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证言等证实,新人加入申购的钱要打到申购总管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每个加入的人都办理一个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分行的银行卡,返利及发展新成员的收入都由老总及老总以上级别的人打到卡上。每个人发展的新成员是谁,每个人返利多少、打到那个账号等等,被告人高某某均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因此,被告人高某某根本无法控制、支配资金,更不可能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很大的组织、领导的作用。

最后,庭审时,公诉人主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就是组织领导者,不应区分主从犯,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确只处罚组织领导者,但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每个人在整个传销组织的建立、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有的参与发起策划、组织领导,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主要作用,有的仅仅是参与进来,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不起作用,或者只起到很小的作用。被告人高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发展壮大后加入的,受该组织内其他上线人员的安排从事统计人数等琐碎工作,并向上线进行汇报,只是起到了上传下达的功能,系事中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在该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高某某被高中同学张某某欺骗加入该组织后,被成功洗脑,认为可以赚到钱,就介绍自己的父亲高某1及同学勾某某加入该组织,并想通过该组织让自己的亲戚朋友也赚钱,主观上并无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高某某直接发展的人员共2人,是自己的父亲和同学,其主观恶性较小。

2、高某某没有从该组织活动中非法获得利,自身也是该传销活动的受害者。

2012年,被告人高某某大学毕业后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2014年11月份回到老家过春节时,受到同学张某某的欺骗,交69800元加入该组织。还受该组织人员蛊惑发展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不但没有从该传销组织中获得任何利益,而且害自己和亲人的将积蓄全部赔尽,自身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其归案后不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其掌握的上线人员的相关情况,为该案的顺利侦破及其他同案嫌疑人的归案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今天的庭审中,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能真心认罪悔过。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法律规定和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内容由赵秀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秀玲律师咨询。
赵秀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89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133-2527-36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 执业律所: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2527-3636
  •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