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洪超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网上备案 不能证明已订立劳动合同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149

劳动合同网上备案 不能证明已订立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许某自2010年8月8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于2011年8月提出辞职。辞职后,许某以某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2010 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且已将该劳动合同进行了网上备案,为许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不应支付许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公司提交了双方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的证据,但未提交劳动合同文本。许某认可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称即使劳动合同进行了网上备案也不能证明双方已订立了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记录虽显示该公司已与许某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2 8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提交该劳动合同文本,故应认定其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记录能否证明双方已订立了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就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就业登记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均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文本。因为上述行为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办理,不需要劳动者词意。 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 而且,即便用人单位曾经持劳动合同向就业部门进行招工备案并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以便对劳动者的签名进行审查,也不能排除系用人单位代签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积极订立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就可能会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并进行了网上备案,当劳动合同到期后,往往不注意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是到网上进行备案,以为只要进行了网上备案,并继续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合法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的纠正,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避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以上内容由郝洪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郝洪超律师咨询。
郝洪超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7好评数13
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洪超
  • 执业律所: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