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刑事律师机构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梁大东律师、副主任陈诚律师,为大家带来《醉驾案件辩护工作要点》。
梁大东
危险驾驶中的醉驾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法义是公共安全。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危害程度决定了该行为的结果。所有的针对醉驾的规范,都是从此角度出发确定,如血液、酒精含量加重情节、车辆类型等,因此我们辩护也应当从这个角度出发。重点以浙江省为例介绍以下几方面内容:
1.缓行如何适用
2.认罪认罚制度的适当应用
3.对道路的认定
4.对车的认定
5.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6.从重情节的辩护
陈诚
醉驾案件辩护研究
以江苏为例,目前醉驾案件,尤其是醉酒类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呈现出的特点是总量大积压少,周期短,辩护空间小。我们更需要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辩护,除发现其本身研究的价值外,还可以为研究其他类型的案件提供一些方法论。
醉驾案件中的元素
人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论证醉酒原因行为的不可归责性
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
路
*虽在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醉态认定
*呼气式酒精测试的适用
*影响血样乙醇浓度的因素
*血检报告的审查判断
醉驾案件涉及的常见罪名
危险驾驶案
*关注法律事实
*审查在案证据
*梳理案件情节
*巧用认罪认罚
交通肇事案
*前期介入,有效沟通,奠定基础
*部分案件,适时引导,不作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轻罪辩护
*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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