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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482

        任意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杜凯律师

【合同解除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解除应满足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也称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

【合同任意解除的后果】

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就应当遵守履行,不能任意解除,当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就会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进一步分析:

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任意解除合同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

法律规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和实际损失数额相当,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法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当事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的预期纯利润损失,不包括当事人为取得利润支出的成本。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在任意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件中,违约金赔偿数额的主张一方,也就是守约方,必须按照民事证据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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