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说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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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公司上班,且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班期间老王在公司摔了一跤,治疗期间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以老王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情况下,老王与单位形成的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老王又能否享受到工伤待遇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老王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后继续在原公司留任工作,双方均无异议,公司也未提出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老王与公司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形成的应当是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并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成立劳动关系,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第一款也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虽然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认可劳动关系,对其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认定,而不是劳动关系。 

在近年来福建省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也认可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在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而不是着重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即使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还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进行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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