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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
来源:邹光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618
   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是所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拟定是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去拟定的。一旦违反了劳动合同,就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二、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3、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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