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轩初律师亲办案例
游客一次成功维权的法律思考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02
浏览量:522
【案情】
2008年9月4日,河南省平顶山日报刊登消息“为回报社会,谱写伏牛山旅游的新篇章,推动河南旅游新步伐,某集团旅游发展公司决定:自9月1日至12月30日,佛泉寺景区将免费对全省游人开放。”2008年9月29日,佛泉寺举行隆重的大佛开光仪式。
2008年10月1日上午,笔者与家人一起携带身份证(均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常住人口)驱车到这个号称世界第一大佛的寺院参佛。上午9点30分左右,笔者到达景区门口。此时景区门口已经聚集了数百人。他们正与门口执勤的工作人员理论,要求该公司兑现承诺,允许游客免费进入该寺。而该公司人员一再声称,游客可以免费进入该寺,但其前提是在进入景区前,每人必须向大佛献上50元人民币的香火与鲜花钱。约半小时左右,被挡在门口的游客不断在增加,部分游客情绪激动。此时有一消防车通过大门,数百名游客趁机涌入景区,局面一时不可控制。
【分析】
一、该旅游公司与游客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该公司2008年9月4日通过《平顶山日报》刊登某一时间段免费开放的消息应当视为该旅游公司对特定人群的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而同年10月1日,该特定人群前往该处游玩就构成对该要约的实际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该旅游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免费向游客开放。
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采用自救的方式迫使对方履行合同,但特定情况下,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并不违法。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第一百二十八规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法》没有禁止当事人采取合同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本案中,显然该旅游公司缺乏诚信,要求众游客采取《合同法》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显然并不现实,而且游客的合法权利也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该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将游客的合法权利置于永远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的危险之中,众游客为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强行进入景区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之列。至于该行为给旅游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旅游公司自己承担。
【事件结局】
当天下午,笔者离开该景点时,景点门口强行收取香火与鲜花钱的工作人员已经撤离,游客可以自由出入该景点。
【律师建议】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努力,河南省也在努力改善在全国人民中的形象。因此,律师建议相关旅游公司以诚信为本,不要做有损河南形象的事情。
当然,律师也建议游客慎用该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该种方式使用不当,可能造成较大的伤亡事故。
律师最后建议当地政府,要及时出面调解相关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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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缑轩初
  • 执业律所:
    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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